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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7种情形
来源:孙景灿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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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7种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作出以下归纳,谨供参考使用。

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单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一)、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书面(以邮寄的方式固定证据)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书面(以邮寄的方式固定证据)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书面(以邮寄的方式固定证据)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书面(以邮寄的方式固定证据)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单位主动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并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合同届满,终止劳动合同:

14、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15、其他终止劳动合同情形。

(三)用人单位破产、解散等情形解除劳动合同:

1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17、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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