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道炎律师亲办案例
对区房管局法律意见书
来源:刘道炎律师
发布时间:2007-01-09
浏览量:965

法律意见书

兹受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之委托,对其与湖北省宜昌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中心)之间的《宜昌市安工程建设周转金借款合同》合同性质及法律效力,出具如下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委托人提供以下之书面材料:

1、         一九九五年九月八日由宜昌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作为借款人与宜昌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管理中心作为出借人签订《宜昌市安工程建设周转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第一份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宜昌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供担保。

2、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由宜昌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作为借款人与宜昌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管理中心作为出借人签订《宜昌市安工程建设周转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第二份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由枝江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供担保。

一、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第一份借款合同出借人与借款人签字后,宜昌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作为担保方在该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届满后,双方协商展期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时已偿还全部本金。

第二份借款合同出借人与借款人签字后,枝江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作为合同约定担保方在该借款合同上未签字也未加盖公章。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时已偿还全部本金。

借款人依据前述二份借款合同向宜昌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管理中心支付利息人民币共60000元。

二、合同性质及效力分析

(一)两份合同法律性质分析。两份借款合同名为安居工程建设周转金借款合同实为单位之间的非法借贷关系。货币借贷是一种金融业务,只能由国家指定的机构专营。根椐《贷款通则》第十七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根椐《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当前可以经营借贷业务的,有国家各专业银行、各地方银行、交通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经批准的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除此之外,各级财政部门可以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财政性借贷;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各种科学、教育基金会、各种社会发展基金会、各种福利基金会、教育基金会,可在经批准的基金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开展借贷业务。上述所有金融机构和经批准的非金融机构开展借贷业务时,都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根椐《贷款通则》第七十三条 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定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二)二份合同法律效力分析。第一份借款合同已经生效,但由于违反国家禁止性行政法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第一份合同约定由宜昌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供担保,但由于宜昌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以公益目的的事业单位,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担保合同也属无效合同。第二份合同双方在九条特别约定“经甲乙双方及担保方签字后生效”,属于合同生效条款,该份借款合同是附条件生效合同,只有在条件成就后合同才可能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第二份合同属于未生效合同;但是作为出借方已经实际出借货币给委托人,双方同样已经形成非法借贷法律关系。

三、关于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法复[1996]15号)以及《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法复[1996]2号)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出借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向借款方收缴。若宜昌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管理中心以前述两份借款合同要求委托人支付尚未取得约定利息未果而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将不会支持该项诉讼请求,但人民法院有可能将双方约定利息予以收缴。

   四、小结

     本案中委托人与宜昌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管理中心签订《宜昌市安居工程建设周转金借款合同》名为借款合同,实为单位之间的非法借贷关系,属于无效合同;委托人应向宜昌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管理中心清偿借款本金。委托人向宜昌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管理中心支付的利息60000元应由相关部门予以收缴,中国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应按其非法收入对其处以一至五倍罚款。

五、声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委托人参考。未经本律师允许,不得向第三人出示,亦不得作为任何证据使用。

 

 

                               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道炎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日

 

以上内容由刘道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道炎律师咨询。
刘道炎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3好评数0
云集路21号金龙大厦6008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道炎
  • 执业律所:
    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705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湖北-宜昌
  • 地  址:
    云集路21号金龙大厦6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