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清伟律师亲办案例
单位没有足额发放工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吗?
来源:赵清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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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在2010年4月份到一家电子公司上班,约定每月基本工资3000元,另有500元生活补助。上班一个月后,公司只发了3000元工资,于是王某找公司负责人交涉,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支付。王某多次强烈要求支付,公司仍以各种理由推脱,于是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说王某必须提前30天通知才能解除合同,公司的说法合法吗?

    律师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用人单位没有足额支付工资,劳动者是否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没有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到本案,王某所在公司拒绝支付500元生活补助,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此王某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此外,王某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项请求往往被劳动者遗漏,这需要提请广大劳动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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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清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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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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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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