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清伟律师亲办案例
被劳动派遣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招聘的劳动者,工资怎么发才合法?
来源:赵清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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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被劳派遣公司派遣到 某电子厂做电子产品。派遣期限为3年,每天工作8小时,周六日休息。其它相关必备内容,在劳务派遣协议上约定得也很清楚。
 某到电子厂上班,电子厂要与他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内容参照劳务派遣协议,张 某看了劳动合同觉得没什么问题,就签了。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内月工资为700元过了试用期后涨到1000
 某签了劳动合同的当天,就正式上班了。试用期后张 某顺利转正。工资涨到1000元,起初张 某还很高兴可是当得知了和他一同进厂的赵某技术没有自己好可是转正后工资涨到1200元了。张 某不明白为什么一同来的工友,工资会差这么多。于是张 某找到劳资科问原因。劳资科的答是赵某是工厂直接招聘的,和单位是劳关系;而张 某是通过劳动派遣公司派遣过来的和单位是劳务关系。所以,他们实行的工资调整机制不一样。张 某觉得不服上诉劳动仲裁委员会。
就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本案中,张 某和赵某从事同样的工作,又同时入厂,理应适用相同的工资调整机制进行工资调整。
电子厂以张 某是劳务派遣公司派来为由,实行有别于劳动关系工人的工资调整机制确定张 某的工资,显然存在用工歧视,是违法的。电子厂应立即改正违法做法。应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给张 某发工资,并应将以前的工资差额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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