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经人介绍,与顺利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建筑工地上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公司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但实际上该公司对职工非常苛刻,特别是对象赵某这样的“临时工”。除了每个月发一副帆布手套以外,什么劳动保护用品都不发,工人们必须自备劳动服,而且经常还得自己买手套。于是赵某向公司提出发安全帽的要求,公司答复,因为他是临时工,临时工是没有安全帽的。赵某于是通过工友向公司提交了一份辞职信。但是公司说,辞职得提前30天通知公司,所以赵某还得继续在工地上干30天活才能走。后来赵某也没有再去工地上班。再后来,赵某找公司要经济补偿,公司一口拒绝,认为是赵某提出辞职的,公司不给经济补偿。公司不给赵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合法吗?
律师分析:具体到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用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对此,《劳动合同法》的38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提供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条件,劳动者有权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第46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建筑公司没有向赵某提供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条件,赵某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