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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瑕疵

作者:孙心远  更新时间 : 2013-10-03  浏览量:315

从案卷中发现,医院方病历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

1、病历封存未落实。根据法律规定,病历应由院方完整妥善保管,发生纠纷后应由医患双方共同封存。而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中,只有很少一部分病历经过封存,以致患者对院方提供的病历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如陈某诉我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患者死亡后近20天,其家属到医院要求调阅病历,却发现患者病历仍留存在治疗科室,且病历散乱,未完整装订。

2、病历记录内容混乱。主要表现在:因抢救危重症患者不能及时书写的病历部分,事后未能按规定及时补记;病历汉字或数字出现错误时,直接将错误文字或数字刮除改正,不符合病历书写规范要求;补记的抢救病历未详细注明病情、用药、医师等情况;对不属于事后补记的内容,医务人员也在事后进行一次性补记,等等。

3、病历对告知内容记载不完整。根据有关规定,患者的手术过程均应有完整的记录,但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对院方告知内容记载不详细,尤其是对患者不利的内容,仅让患者注明拒绝治疗、拒绝检查、拒绝尸检等字样,未记载进行上述治疗或检验的必要性,同时亦体现不出患者拒绝的原因和理由。有些微小的手术,院方仅用表格的形式填写,在病历中对手术过程无具体的表述和记载,导致双方产生争议。如在一起医疗纠纷案件中,病历记载会诊5次,但实际收费6次,导致患者产生合理怀疑。

4、医师及患者签名不严谨。通过院方提供的病历来看,医师签名非常不规范,医师不在诊疗现场而在医嘱单上签名,非此医师所下医嘱而由该医师签名等现象普遍存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认定该部分病历系虚假或伪造,院方应承担不利后果。有的在患者本人不能签字由其亲属代签时,直接签写患者本人名字,并不注明代签人,导致发生争议后患者本人不予认可,等等。

针对审判中发现的问题,建议:

1、强化培训,提高认识。一方面,组织医务人员加强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学习,掌握病历在封存、修改、补记、签名等方面的书写要求,规范病历制作;另一方面,组织医务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规定,让医务人员知悉提供完整真实的病历资料是院方的法定义务,是准确认定院方是否真正存在医疗过错的基础,从而增强工作的责任心。

2、以案说法,加强宣传。法院可选取比较典型和有代表意义的医疗纠纷案件,到相关医院巡回开庭审理,通过现场开庭,以案说法,让医患双方从真实案例中了解纠纷产生原因,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避免类似纠纷发生。同时,法院可定期走进医院,进行法律宣传,并就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医院提出司法建议,规范医院管理。

3、加强监管,强化服务。卫生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院的监管,提高医疗服务工作的透明度,督促医院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发生纠纷后,及时通知医院将病历交至监管部门保管,防止医院隐藏、篡改病历等现象的发生。建立政府、行业、群众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确保医院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加大对医务人员违规违法行为的追究查处力度,减少医疗纠纷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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