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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未及时转诊致患者死亡被判担责

作者:孙心远  更新时间 : 2013-10-03  浏览量:470

县级医院条件受限,在查不出病因的情况下将患者留院观察,后患者在转院途中身亡。死者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院方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6万余元。近日,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该院一审判决医院赔付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车旅食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8128.50元的20%,即19625.70元。

200912月,杨某因涉嫌盗窃被湖省公安局列为网上在逃人员。杨某为逃避追捕,使用云南户籍假身份证化名生活。201012月,杨某因交通事故到某医院治疗8天后出院。2011114日凌晨1时,杨某因急性腹痛再次被送往该医院抢救。入院后经初步诊断,该院医生写下腹痛原因待查:急性阑尾炎?腹部空腔脏器穿孔?急性胰腺炎?”等字样。医院在对杨某进行以上三种病症的检查后未发现其真实病因,遂将杨某留院观察。20111141220分左右,医院决定将患者转至上级医院救治。1520分,杨某在转院途中出现危机情况,经抢救无效死亡。麻栗坡县公安局进行尸检后认定,死者系肺动脉血栓栓塞并发广泛性、出血性肺梗死,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该案经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1、医方提供的第一次医疗服务符合医疗规范、诊疗常规,无医疗过错;2、医方提供的第二次医疗服务在客观检查结果不支持急性阑尾炎、腹部空腔脏器穿孔、急性胰腺炎的情况下,对患者的病情未考虑进一步的检查和诊断,对疾病的预后估计不足,病情告知不充分,病危告知单无签字。上述不足与杨某的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双方即建立和存在医患治疗及接受治疗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应当在其医疗设备及医疗技术范围内对杨某的病情负高度注意义务。但医院在为病患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对杨某的病情认识不足,在自身不能确诊的情况下,不能及时将病患的病情告之患者及其亲属,又未能及时转诊,此过失与杨某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该判决宣判后,杨某的家属不服判决,已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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