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后还可以抽回资金?
2007年1月,南京xx油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xx公司”)与南京xx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xx公司”)瞄准了绿色环保涂料市场,准备联合生产、制作、销售绿色环保涂料。于是xx公司于xx公司准备成立南京xx环保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xx公司”)专门负责环保涂料事宜,公司注册为资本人民币300万元。
2007年2月,xx公司与xx公司作为xx公司发起人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在发起协议中详细约定了出资比例、股权比例、机构设置等一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事宜,同时约定xx公司的筹备与注册登记事宜由xx公司全权负责。
同年3月20日,xx公司依约将150万元投资款汇入公司账户。此后双方召开了会议,制定了公司章程,设置了董事会机构。
在上述工作基本完成之后,由于xx公司运转出现了困难,一直未按约定进行xx公司注册登记事宜。截止到2009年,xx公司的注册时限已超过约定注册时间2年,xx公司仍未注册,所以公司业务亦因此未开展。然而,xx公司在最近经营中也出现了资金周转问题,急需资金帮助。xx公司方面要求抽回出资,xx公司始终不同意,因为xx公司竟然在xx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挪用了其90万元的出资款,双方发生争执。
xx公司诉至人民法院,以xx公司违约为由,要求xx公司退回出资款。xx公司则称:双方签订协议,缴纳出资款,制定了章程,成立了董事会,虽未按约定履行注册登记手续,但新公司在实质上已合法成立。xx公司在新公司成立后要求抽回投资,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xx公司与xx公司订立的设立xx公司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本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依约负责办理公司注册登记的xx公司未办理注册登记,致使xx公司无法开展业务。因此,天地房地产公司应当返还对方的投资款。
xx公司所称新公司已成立不允许抽回出资,与本案事实不符,因为xx公司尚未按法律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因而公司尚未成立。最后法院判决xx公司返还xx公司投资款150万元。
律师分析:
一、从合同法方面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案,在xx公司未登记前,发起人xx公司的始终不出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所以根据法律规定,xx公司可行使解除权,撤销成立xx公司的协议。
二、从公司法方面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根据该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从本案案情来看,xx公司在xx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挪用了其90万元的出资款,由于xx公司并未履行注册登记程序,因而xx尚未成立,xx公司的抽资行为发生于公司成立之前,并不符合抽逃出资罪的犯罪构成,否则有可能构成抽逃出资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