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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能否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来源:张向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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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为了继续扩展其业务,扩大生产经营范围,通常会在其他地区开设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在不同的企业或行业有不同的称谓,有些企业称为分公司,有些企业称为分厂,商业系统称为分店,银行系统称为分行。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比较特殊,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作为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总部统一的经营方针和管理方针。但同时,分支机构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它通常具有相对独立的经营自主权,可以自己的名义在银行开户,存取现金,委托银行办理结算业务等。

在实践中,许多分支机构都在自主招聘劳动者,以自己的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是否有以自己的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呢?对于这个问题,国务院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做了明确的规定,其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从以上规定我的可以看出,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具有一定的用工主体资格,但同时受到一定的限制,关键看其是否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如果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则可以独立的招用劳动者;否则只有在获得用人单位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招用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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