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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律师谈挂靠问题
来源:黄维青律师
发布时间:2015-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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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维青律师谈挂靠问题

企业和个人,挂靠有资质的企业,承接经营业务,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挂靠方向挂靠企业上交管理费的行为,是挂靠行为。挂靠经营行为实质是承包承租经营行为。若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经营,由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的结算属于内部承包经营行为。挂靠行为广泛存在于当前社会中的建筑、运输、旅游等领域。

一、挂靠经营关系分为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内部关系是指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因双方挂靠经营协议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涉及管理费的收取、挂靠人违约侵权产生的内部追偿等。

外部关系是指因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对外交易而与第三人发生的关系。主要分为两类关系:

1、被挂靠企业、挂靠人与建设工程发包人的关系

该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质是被挂靠企业对挂靠人的授权。挂靠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用被挂靠企业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章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可认定被挂靠企业与发包人之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挂靠人是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挂靠人的行为可视为代理人的行为。

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挂靠人和被挂靠企业对建筑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有类似的规定。

2、挂靠人实施的买卖、租赁、用工(工资、人身损害)以及借款等民事法律行为关系。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此形成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挂靠人实施买卖、租赁以及借款时,构成表见代理问题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条是对合同行为中表见代理的规定。

如何认定“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也即表见代理的识别问题。通说认为:以相对人对无权代理的发生无过错为表见代理的唯一构成要件。包括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客观上,须具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客观情况。主观上,相对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欠缺代理权,此为善意;相对人的这种无知不可归咎于他的疏忽或者是懈怠,此为无过失。因此,对“有理由相信”的判断应当坚持主观和客观标准。也就是说构成表见代理中的“有理由相信”之“理由”,是指行为人的表意行为与代理并无二致,外观上没有瑕疵,例如无权代理人持有具有代理权意义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印鉴或固定的业务员、长期的业务往来、交易习惯等,基于对这些信息的审查和判断,第三人在选择交易对象时是明确的,没有疏忽的。

三、被挂靠企业、挂靠人与施工工人的关系

施工工人是挂靠人临时招募的人员,由于挂靠人也没有相应的主体资格,不具有劳动用工主体资格,因此,施工工人与挂靠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是雇佣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被挂靠企业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此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实际施工人员的利益,解决农民工的工资问题,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施工工人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是知道或应知道挂靠人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发包人应与挂靠人、被挂靠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条明确了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挂靠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根据挂靠合同的约定向挂靠人追偿。如果害是由第三人适成的,挂靠人或挂靠企业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四、挂靠行为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后果

1、挂靠者以被挂靠者名义形成的对外债务问题

对于建筑领域挂靠建筑公司的个体施工队,对外欠材料、劳务等费用,运输领域挂靠运输公司的客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对外赔偿责任,司法机关一般判定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依据主要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的规定。

2、挂靠者对外的债权问题

由于挂靠者是以被挂靠者名义进行经营活动,所以其对外债权名义上的债权人也是被挂靠者。至于挂靠者可否直接以本人名义主张债权,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确实有存在建筑公司不同意以本单位名义起诉业主单位,导致挂靠该公司的个体包工头无法主张债权的案例。这一点,在建筑领域的挂靠中尚没有获得一致意见,但在运输领域的挂靠中已经有比较一致的意见承认挂靠者的权利主体地位。

3、挂靠者与被挂靠者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挂靠者与被挂靠者之间是以一纸挂靠合同来约束双方的,一旦发生纠纷,对于挂靠合同的效力问题经常发生争议。

挂靠行为从宏观上确实有背于国家行政管理规定,但是挂靠合同却经过挂靠双方的平等协商,至今也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其违法,也就是说不违反法律规定,因而挂靠合同应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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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维青
  • 执业律所:
    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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