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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法律责任
来源:王春来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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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广告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介绍等的广告。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视为要约邀请,但是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实践中,可能被认为是要约的广告内容有: 

1、对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如电梯、车库、健身、购物、收视设施齐全等;

   2、对房屋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如小区的绿化率达50%、一梯二户等。

    如果这类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只要购房人就该具体明确的说明和允诺提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即使该内容未订入合同条款,也应视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若开发商违反了这类说明和允诺,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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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春来
  • 执业律所:
    广东穗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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