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常有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合作建房的情形,合作各方往往会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法院可能会认定合同无效,而出资方的资金可能已投入到房产建设中了,此时涉及到合同无效该如何处理了。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合作建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在建或已建成的房屋,其所有权确认归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投资的一方所有,对方的投资可以根据最近的转化心态分别处理:
1、资金尚未投入实际建设的,可由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投资的一方将对方投入的资金予以返还并支付利息;
2、资金已转化为在建中的房屋的并有增值的,可在返还投资款的同时,参照当地房地产行业的利润情况,由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经济赔偿;
3、房屋已经建成的,可将约定出资方应分得的房产份额按现行市价估值或出资方实际出资占房屋造价的比例,认定出资方的经济损失,由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方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