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文龙律师亲办案例
要违约金还是要房子?
来源:祝文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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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用家里多年积蓄的100万元为自己购买一套房屋,并和房东孙先生签订了买卖合同。该房屋是孙先生在上海唯一一套住宅,目前尚有抵押贷款约40万没有还清。孙先生出售房屋的目的,是由于生意亏损,拖欠的大笔外债需要还清。
    根据买卖合同约定,李女士须支付首付款40万元,用来帮助孙先生还清银行贷款,其余房款在产权过户时一并付清;如一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为房价款的20%。然而,在李女士支付了首付款后,孙先生竟然没有用来还清所欠银行贷款,而是迫于债权人的压力,直接偿还了对外欠款,而银行贷已无能力继续清偿,为此,孙先生要求李女士继续付款还贷!对此,李女士极为气愤,找到擅长房产诉讼的上
    海邑鼎律师事务所房产部的专业律师,要求通过诉讼追究孙先生违约责任,将已付的首付款和违约金统统要回来!房产律师认为,如果通过诉讼要求追究孙先生违约责任,在法律程序上是完全可行的,判决结果也在预料之中。然而有利的判决结果,在事实上不一定最有利于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孙先生的房屋是上海唯一一套住宅,在执行程序中很难被拍卖,孙先生资金紧张,又没有其他可执行财产。故要求孙先生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违约金很难执行到位,就连已支付的40万元本金也可能收不回来。可见,诉讼方向选择错误,即使是诚信守约的一方,最终却可能得到血本无归的结局!
    幸好,法律赋予购买方继续履行买卖合同的权利。即通过法院判决强制交易过户的权利。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认为,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会达到二个效果:一方面通过法律途径,其交易安全将得到有效保障,避免了交易上的风险;另一方面,该诉讼既使李女士能够得到房屋产权,又能得到部分逾期违约金以冲抵房价款,减轻购房压力,在经济上也是划算的。为此。在律师建议下,李女士明智选择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并最终成功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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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祝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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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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