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文龙律师亲办案例
没有取走买方定金,为什么却要承担定金责任?
来源:祝文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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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生委托中介公司出售自己的房子。挂牌后不久,即有买方表示愿意购买。在中介公司安排下,买卖双方及居间方共同签订了关于房屋转让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以下简称“居间协议”)一份。出于对中介公司的信任,赵先生还配合签署了与出售房屋有关的其他委托材料。
    “居间协议”约定了买卖双方的买卖条件,以及在确定的日期内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等内容,并约定购买方支付购房意向金2万元,待出售方签收后即转为定金,该定金作为履行“居间协议”的担保。如任何一方未按“居间协议”约定履行签订“买卖合同”的义务,则应当承担定金责任。
     但签订“居间协议”当天,赵先生并未取走购房定金。此后由于赵先生自身原因,不想继续出售房屋给购买方,即正式向买方及中介公司提出解约。
    赵先生认为,自已并未按照“居间协议”要求取走买方定金。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定金在交付后才发生法律效力。故赵先生认为本案中定金并未生效,自已解除“居间协议”后无须承担定金责任。然而,购买方却对赵先生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赵先生双倍返还定金。而且,经过庭审举证后,该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在法院得到依法支持!
    原来,赵先生签订“居间协议”的同时,还签订一份“定金保管书”给中介公司,约定赵先生收取的定金归中介公司保管,直到签订正式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之日止。赵先生虽然没有实际取走定金,但已实际办理了定金签收手续,当然就应当承担定金责任了!
    在实践中,有很多出售房屋的业主都出现过赵先生这样的困惑。为此,在挂牌出售房屋或签署相关协议时,对中介公司提供签字的相关材料,一定要特别重视,一方面仔细查看材料内容,尽量去除不合理的约定;另一方面对委托材料要尽可能留底备查,做到心中有数,以免产生不该有的误解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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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祝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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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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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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