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文龙律师亲办案例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未签成,为何还要付佣金?
来源:祝文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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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通过中介公司买房子,在中介帮助下与房东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以下简称“居间协议”),约定房价款200万元,并向房东支付定金5万元。“居间协议”的一个附件是“房地产买卖协议”(以下称“买卖协议”), “买卖协议”由买卖双方单独签订,对双方的买卖条件和交易流程进行了详细约定。
   根据“买卖协议”的约定,买卖双方买卖关系已成立,为交易过户的需要,双方应在确定的日期内签订示范文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诚信履行协议约定的交易流程。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此后于房价上涨,房东不久即表示不愿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但同意承担违约责任。经过协商,房东向张先生双倍返还了定金。
张先生本以为此事就这样结束了。然而,居间公司却突然要求他支付2万元的佣金!由于正式买卖合同未签成,张先生不同意支付佣金,却被中介告到法院。更让张先生不解的是,法院一审和二审均支持了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张先生向其支付全额佣金!
    原来,法院认为,张先生签订的“居间协议”不仅是定金协议,其附件“买卖协议”已具备了买卖合同的实质性要件,上述协议签订后,买卖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就已经成立了。而“合同法”关于居间公司收取佣金的依据,是促使“合同成立”。既然买卖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中介公司当然有权收取佣金了。而如果买卖合同关系没有成立,则张先生只需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间服务必要的费用,不必支付全额佣金。
    事实上,一旦买卖双方建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购买方做为守约方的,既可以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
    本案中,张先生没有意识到所签订的“买卖协议”的本质就是“买卖合同”,这使其既丧失了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协议”的机会,也对解除“居间协议”和“买卖协议”的成本估计不足,受到了不应有的损失。而这些,恰恰是普通购房者在签订相关协议时应当特别需要注意和重视的,也是律师配合签约工作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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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祝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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