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成林律师亲办案例
保密协议规定竞业禁止义务是否合法
来源:庄成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10
浏览量:706
庄律师,你好:公司在合同外另签一份保密协议,上面有条竞业禁止义务规定:乙方从甲方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利用甲方的技术为第三方盈利,不得到竞争对手公司或甲方客户公司就业,不得直接或间接雇佣甲方的员工,或向其他公司推荐甲方员工。乙方如果违反以上约定,甲方有权就乙方行为造成的影响进行不少于10万元的索赔,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民事责任。假如我去客户方工作,客户方(其他行业)与本公司(软件行业)从事行业不同,是不是违反了协议,要进行不少于10万元的赔偿?内容没规定向员工提出什么补偿。
 
您好:
 
    劳动合同法授予用人单位有权对接触、掌握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在离职后设定竞业禁止义务,至于设定的形式,并未特别限定在劳动合同上。所以你司在保密协议上设定竞业禁止义务是合法的。但是用人单位应与员工明确约定如何补偿员工因遵守竞业禁止所受损失的补偿。因为员工的专业及就业经验系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技能,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无法使用肯定会对员工本人造成可期利益的损害。对于补偿的标准,目前并无部委级以上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只是散见于有些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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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庄成林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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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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