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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涉嫌抢夺罪、盗窃罪辩 护 词

作者:任进勇  更新时间 : 2013-02-23  浏览量:428

 

尊敬的法庭组成人员:

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位**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位**本人涉嫌抢夺罪、盗窃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履行辩护职责。通过庭前阅卷、会见及今天庭审查明的事实,本律师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评议时参考:

首先本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和犯罪事实不提出异议,现对本案的量刑情节提出如下具体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位**涉嫌的盗窃罪具有自首情节

本案在侦查过程中,被告人位**涉嫌的盗窃罪并没有被侦查机关事先掌握,而是位**在供述抢夺罪情节时主动交代的(见位会排于2012769时的供述笔录第56页;20127617时的供述笔录第23页;2012788时的供述笔录第23页)。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省高院量刑规则实施细则的规定,位**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抢夺罪行不同,应该已自首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本案系共同犯罪,而且属于一般共同犯罪,被告人位**应该属于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抢夺行为都是犯罪嫌疑人李**、王**提出并直接实施的,被告人位**是被李**喊去跟在后面观摩的,除了201262日在李**的指使下,实施了一次抢夺未遂行为,其余并没有直接实施抢夺,所以可以确定位**只是参与了少量或者说部分犯罪行为,根据省高院量刑规则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行的20%40%;盗窃行为是王**临时起意并主动直接实施的,位**只是被动地帮助望风而已,并没有直接实施,其作用相对较小,根据规定可以减少基准行的20%50%。总之,被告人位**在共同犯罪中只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虽然其有前科,但其主观恶性不深,是从犯,应当对被告人位**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位**认罪态度好。

本案中,被告人位**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当庭认罪,因此可以认定位**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规定可以减少基准行的10%

四、赃物大部分已被追回并返还给了被害人,没有给受害人造成更大的实际损失,所以可以对被告人位**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位**实际分得的赃物较少,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观点,恳请法庭在评议时能够充分考虑,并依法及最高院和省高院的量刑规则对被告人位**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并请求对被告人位会排在3年左右量刑处罚。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辩护人:任进勇

2012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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