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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借款,因银行超过诉讼时效及担保期限起诉,诉请被驳回的成功案例
来源:杨生顺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3
浏览量:14293
 

巨额借款,因银行超过诉讼时效及担保期限起诉,诉请被驳回的成功案例

l  案 情 简 介

2000124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与签订了《个人汽车消费按揭借款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信用合作社向李发放汽车消费按揭贷款255600元,借款期限为3年,即自2000124日起至2003124日止,利率为4.95%。,还款方式为月均还款法,偿还贷款本息,还本付息日期定于每月1-10日。如李未按约定时间归还贷款,农村信用合作社将按照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四罚息,并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该笔贷款由余某提供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信用合作社按照合同约定向李发放了贷款255600元。李至今未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共计405908.95元,信用合作社多次向李某催收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李某归还本金、欠息及支付罚息、复利;2.余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要求李某、余某承担案件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l  法 院 判 决

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债权人怠于行使债权,债务人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自2000124日起至2003124日止,借款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农村信用合作社未提交任何证据表明向债务人或余进行催收,仅于201236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故对债务人担保人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成立,本院对债权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  驳回原告农村信用合作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89元,由原告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

l  法 律 问 题

一、当事人就借款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时效应当如何计算?

二、在本案中,担保人是否具有其它免责的抗辩事由?

l  法 律 评 析

1.当事人就借款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时效的计算分两种情况:

a: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b: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其诉讼时效期间均为两年。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向法院起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否则,权利人的胜诉权将消灭,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这属于普通诉讼时效。另外,对于一些特殊的民事权利,法律认为有必要的,还规定了特殊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或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之所以把这几类案件的诉讼时效规定为1年,是出于当事人举证方面的考虑,如果时间过长会使这类案件在举证上发生困难。

另外,按照法律的规定,还存在着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所谓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为某种法定事由的发生使原来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时效的事由消除以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依据法律规定,可以使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指以下情形:(1)权利人起诉。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最有效、最典型的方式,它当然表明权利人是关心自己权利的。起诉是诉讼时效中断的一个重要原因。从起诉之日起,诉讼时效即中断。当事人不仅向法院起诉可以中断诉讼时效的进行,而且与起诉性质类似的请求有关机关保护的行为,也可以中断诉讼时效。(2)权利人提出请求。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提出请求,要求其履行义务,这在实际生活中,是最常见的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义务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也可以中断诉讼时效的进行。此种事实能够使得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变得明确,所以法律规定了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如果义务人虽然没有直接表示同意履行,但是明确承认了自己义务的存在,或者表示愿意分期履行义务,都可以发生相同的效力。

需要说明一点,如果发生借款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发生的多种行为或者多次行为均可以使诉讼时效发生中断,此时应当以最后一次行为的时间为准来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

综上,在本案中,一个焦点问题就是诉讼时效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间以及是否存在诉讼时效的中断。具体到本案,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即自2000124日起至2003124日止”。作为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诉讼时效自2003124日时开始计算,适用普通诉讼时效2年。即债权人需在2005124日之前主张自己的债权。时至今日才提出诉请,早已超出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而且期间债权人不曾提出过任何诉请或请求,对此也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法院驳回原告诉请是正确的。

2.在本案中,作为担保人还具有其它免责的抗辩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对此,依据上述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失,而且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其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

上述规定就是担保人对出现的担保合同纠纷所享有的抗辩事由。在本案中,担保人的保证责任早已因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免除。对此,原告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亦没有了法律依据。

l  律 师 谏 言

借款有借有还,天经地义,但有些债务人却怠于归还或有借无还,宁失去信誉。债权人在无奈的同时,还需时刻提醒自己主张权利,以免错过诉讼时效,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造成自己更大的经济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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