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闸北区2004年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标准的调整通知》的通知
闸府规范(2004)2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闸北区2004年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标准的调整通知》已经2004年9月6日第62次区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27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闸北区2004年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标准的调整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13号文)(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根据闸府办发(2003)23号文第六条之规定,结合我区情况,现将本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标准的调整通知如下:
一、北块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调整为2600元;
南块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调整为3200元。
二、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其他标准仍按闸府办发(2003)23号文之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凡在本通知生效以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本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基地执行《若干规定》、闸府办发(2003)23号文件及本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