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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律师谈公房与私房拆迁补偿差别
来源:黄维青律师
发布时间:2015-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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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维青律师谈:公房与私房拆迁补偿差别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形式分为公房补偿和私房补偿:

一、公房补偿:补偿对象为同住人(人头上的补偿)。同住人的认定以户口为依据,参照上海的应安置人口标准。如果是公房的户主,对房屋也有所有权,虽然没有产证,也可以分到房屋上的补偿。

二、私房补偿:

1、未出租私有居住房屋或者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补偿形式为:房屋上的补偿(房产证)+人头上的补偿(按户口)

房屋上补偿公式:(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未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调换。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需要说明的是:享受过住房政策性补助和拆迁安置的,基于人头上的补偿不能得到。

目前无论是公房还是私房拆迁,都是数砖头加托底保障(套型保底)的补偿标准。即使是没有产权的公房,仍然会核定建筑面积,根据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屋的货币补偿款。对于此种补偿标准,很多人产生了误会,认为既然是以面积作为补偿标准的,这些都补偿都是房屋本身,不考虑人口因素的,均应归公房承租人所有;特别是在没有托底保障的情况下,更认为其他安置对象没有权利分割拆迁补偿款。然而这样的理解就彻底错误了。

公房与私房有着极大的差别,公房的承租人并不类似于私房的产权人,对房屋享有绝对的排他的权利。公房的使用权应归房屋的承租人和同住人共有。因此无论公房面积多大,无论在拆迁中的安置对象有无享受到托底保障,同住人与承租人均可以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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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维青
  • 执业律所:
    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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