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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作者:王志昕  更新时间 : 2012-10-31  浏览量:1079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据诉讼金额确定
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2005年8月2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
为便利审判和诉讼,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更好地发挥上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诉讼金额规定如下:
一、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金额为3000万元以上,涉外和涉港、澳、台的金额为2000万元以上;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金额为15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的金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
其他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金额为6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的金额为6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
相关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各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金额下限以下的案件。
二、离婚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但是夫妻共同财产诉讼金额为200万元以上的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金额为2000万元以下。
四、五类涉外民事案件涉及诉讼金额的级别管辖,继续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的标准,即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金额为2000万元以上;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金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金额为100万元以下。
五、中级人民法院对低于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所定标准,认为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应当作为第一审民事案件受理的,在受理前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审批;
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所定标准应由本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更为适宜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审批,且当年内指定基层法院超级别管辖案件不得超过五件,指定的诉讼金额不得超过基层法院管辖上限标准的一倍。
六、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原省院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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