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
作者:赵丹 更新时间 : 2012-10-28 浏览量:929
上 海 海 事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沪海法商初字第5**号
原告上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骏,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丹,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九龙湾宏照道**号国际交易中心**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晨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宇,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四平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晨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宇,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系统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26日提起诉讼。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2年4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上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院于2012年4月18日裁定准许原告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2012年7月31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骏律师、赵丹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宇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告**系统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31日之前向原告上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550,000元作为本案最终的和全部的解决方案;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85.8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人民币5,392.90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0,392.90元,由原告上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三、当事人就涉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 旭
代理审判员 杨 婵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费晓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