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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律师:前妻追诉隐瞒房产获补偿
来源:黄维青律师
发布时间:2015-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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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维青律推荐案例:前妻追诉隐瞒房产获补偿

案情:李先生在婚期偷偷购置的一处房产,与妻子离婚后不久就“露底”,前妻陆女士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割,法院对这起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系争房屋含装修属李先生与儿子共同共有,由李先生补偿陆女士471830元。

丈夫隐瞒房产

陆女士与李先生于1996年登记结婚。2004年,李先生及儿子与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座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路的房屋1套,并在产权证上的权利人登记为李先生与儿子共同共有。20051月,陆女士与李先生因夫妻感情破裂,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离婚,但对上述房屋并未作处理。20059月,陆女士以李先生隐瞒离婚时财产诉至法院,要求对上述房屋及室内装潢与李先生各半分割。

前妻依法追诉

在法庭审理中,陆女士诉称,双方离婚后不久,其发现李先生在处理离婚事宜时隐瞒了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1套房屋。其认为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故要求对该房屋含室内装潢依法分割。李先生则辩解,该房屋的产权证是其与第一任妻子孙某所生儿子的,实际出资人是孙某。现要求将该房屋按其与儿子、陆女士每人各得三分之一来进行分割。儿子也辩称,其作为房屋产权人也应有自己份额,况且该房屋系其母亲出资购买,现同意父亲的分割意见。

审理中,法院委托上海某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房屋及室内装修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总价为94万元。

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诉争房屋系陆女士与李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当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对于李先生与儿子认为该房屋系孙某出资购买的意见,因证人孙某与其有利害关系,证言的证明力较差,并遭陆女士否认,且也无其他证据证明该房屋的出资人是孙某,故对该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对于儿子亦有三分之一份额的意见,因购房时儿子系未成年人,实际出资人应为李先生。现李先生在房产证上擅自加上其儿子的名字,只能认定李先生在其自己房屋份额内对自己财产的处分,不能损害陆女士利益。据此,陆女士要求与李先生各半分割该房屋含室内装修的意见,合情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黄律师点评:夫妻离婚时,应当说明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以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一种错误的行为。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李先生在离婚时隐瞒了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屋,陆女士发现后,其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以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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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维青
  • 执业律所:
    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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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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