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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律师:婚前购房在一方名下也可能共有
来源:黄维青律师
发布时间:2015-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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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维青律师推荐案例:婚前购房在一方名下也可能共有

十年前汪某与女友庄某在谈婚论嫁之时,准备购置新房。此时正在试行蓝印户口政策,如果全部现金购买闵行区一处18万元以上的房产,就可以为产权人办理蓝印户口。当时庄某是外地人,为了解决女方的户口问题,双方决定购房登记在庄某名下。汪某和父母共同出资15万元,由于贷款的房产不能享受蓝印户口政策,汪某资金不够,庄某父母也出资了4万余元,共同购置了闵行区一处期房。半年后,房产交付,汪某与庄某登记结婚,共同居住在新房内。然而十年间,夫妻感情逐渐不和,最后谈及了离婚。夫妻双方对离婚及孩子的抚养都没有争议,唯独这处房产。庄某认为此房产是婚前购买取得的,且登记在自己名下,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应与汪某分割,最多将汪某出资的15万元归还。而汪某认为当时登记在女方名下,是为了给庄某办蓝印户口,怎么能代表自己放弃了产权呢?现在房产价值100余万,如果只拿回15万,怎么向出资购房的父母交待?

双方为此争执不下,离婚之事迟迟未达成协议。汪某单独就房产问题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确认此房产为夫妻共有。

庭审中,女方坚持己见,但对于15万元出资的性质,不能给出明确的说法,开始说是借款,后来说是赠与,最后又确定为借款,并表示同意归还15万。但对于借款,女方也未提供任何证据,在法官的追问下,女方承认:没有借条,也从未归还过借款。而原告方提供了女方办理蓝印户口的相关凭证,证实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确实事出有因。而结合购房当时双方已经确立恋爱关系,半年后即登记结婚,且在系争房屋内居住近10年这些事实,可以看出汪某出资购买此房产是为了将来与庄某共同生活。一方婚前购买房产,虽然婚后取得产权证,也仍应认定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如果另一方在购房时也出资,且有证据证明购房当时是出于对房产共有的本意的,宜认定为共有财产。

司法解释二: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可见不论房屋产权的登记情况如何,均认定父母出资系对己方子女的赠与。法院判决房产为汪某与庄某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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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维青
  • 执业律所:
    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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