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清律师亲办案例
案结事了是司法者最高的追求
来源:李世清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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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结事了是司法者最高的追求

最近一段,也不知道怎么回事,突然之间神使鬼差地喜欢上了佛,但是因为性格上不喜欢受到束缚,所以也不敢成为俗家弟子,更不敢出家。喜欢佛不是因为信佛,而是因为喜欢佛家的经典高论。

于是在工作之余就开始看或者听一些关于佛家的著作或者言论,当然更多的是在工作的时候随便听一听而已。但也就是随便的一听,有的时候一句或者两句还是往往触动心底的。但是也就是听懂这一两句而已。故各位佛门高人千万不要听我说喜欢佛就开始来找我过招,因为我其他的全部不懂,也只能懂一两句而已。

我的很多朋友就开始劝我,一个做律师的一旦受到佛家思想的影响,或多或少会影响自己的业务,因为佛家讲究的是人不能欲望太多,人之所以痛苦太多,是因为欲望太多。所以,与世无争和万事皆空的理念也许就是佛家的一些思想吧。当然像我这样层次的人,也许只能会悟出这么多吧。

但是,虽然受到这些思想的影响,我还得为了生计去做法律业务,既然是法律业务,而且我有没有机会接触一些高层的关系,去做一些高端的非诉业务,所以那些矛盾最为集中甚至是时刻发生冲突和杀戮的诉讼案件,我往往将自己置身其中,就像地藏菩萨所说“我不下地狱,谁下地狱。”所以,每天都是生活在打打杀杀之间,每天都是在矛盾丛生的夹缝中生存,但是这样的滋味又是何尝地难受啊?

所以,一个判决不可能达到双方当事人的满意,一部法律我们不能期望法官和律师或者其他的司法者对此有相同的理解和解释,于是就出现了一方满意了,另一方也就不满意了。所以,在创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和背景中,如何将当事人的矛盾化解也就显得非常重要。当然这也是我国目前法律追求的最高的目标。

其实完成这个目标十分的困难,因为当事人双方往往是剑拔弩张,双方律师也是当仁不让,为了挽回自己当事人的利益或者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在据理力争。当然这不为过,谁让我们是律师呢,谁让我们选择了这个职业,我们既然选择了这个职业,我们就要为这个职业付出和承受。

也就是因为受到了佛家思想的影响,我一直坚持是“得饶人处且饶人”,并且很多案件一直主张进行和解,我曾经记得我调解了很多起杀人案件,刚开始当事人有些不理解,一直认为我替对方说话,甚至认为我吃力扒外,但是我都是一直在被大家误解着去调解着纠纷,但是直到最后真正的将案件彻底解决的时候,当事人才会对我表达由衷的感谢,也就是因为我一直坚持着“案结事了”的办案理念,也赢得了很多法官的认可,比如像高院的、中院的等等,鉴于保密,我也不方便将这些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过自己贡献的司法者一一列举了。也就是这样,我毕竟也算是赢得了一些人的认可,因为我这人厌酒嫉烟,虽然偶尔抽上一支,要是靠这点能耐,我早被排除圈外了啊。所幸,目前很多人是“英雄所见略同”,司法的终极目的就是要彻底解决纠纷,争取做大案结事了。这也许是正在的司法者需要一生去追求的目标,因为一个司法者在其离开最爱最恨的法律岗位时,他需要给别人描述的不是在这个岗位上得到了如何高的官职和财富,而是某一个案件的处理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和肯定。金钱也许在这个年代很快就会成为一个数字,但是一个最基层的、处于法律困境的人,一旦因为法律使其争回了应有的尊严,他给司法者的一句赞扬或者一个锦旗,也许将会成为这个司法者一生的珍藏。

当然,要想真正的做到案结事了,并不是要求所有的案件必须调解结案,毕竟很多案件会因为诸多的原因无法调解成功,但是作为律师和法官必须研究无法调解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到底调解的基础什么,无法调解的障碍是什么。有人说双方当事人聘请的律师就是对立的双方,但是我不那样认为,毕竟双方律师属于“对立统一规律关系”,对立就是对立在各自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利益,这个当然不为过,但是同时又统一在共同将案件的矛盾解决。一个真正的好律师,不应该是为当事人谋求到了多大的利益,而应该是为当事人的矛盾出具了真正的解决方案。虽然得到的利益很少,但是这个利益已经真实、客观的拿到,再也不会出现被他人拿走。如果一个当事人通过司法者获得了巨额的利益,但是整天需要生活在惊恐之中,需要时刻提防这些利益被他人再去拿走,笔者认为,这样的利益最好是不要为好也!

法官之所以是坐的在法庭的上面,是因为法官的水平应该在律师之上,因为法官毕竟是每天就是要解决纠纷的,毕竟很多律师从事的专业很杂,有的是刑事律师代理民事案件,有的是民事律师代理行政案件。甚至有的律师层次不同,有的是刚刚执业,需要养家糊口,有的已经久经沙场,对接受的案件满不在乎。但是,既然是案件已经到了法院,就说明一般的、传统的解决方式已经失灵,只能通过法院来想法解决。有人开玩笑地说:“法院,就是想法的院。”虽然滑稽,但是也不无道理,法院在解决纠纷的时候,就要考虑到多方的因素,既然已经到了法院,案件就必须要解决的,我作为律师特别不赞成在法院之上还会有一个解决问题的结构,我对经常喊着要“上访”的当事人不持支持的意见。因为中国目前是法治社会,已经经过法律解决的问题,这是最大的、最完善的、最会令人信服的、最公正的解决问题的方式,法律解决过的问题,不应该再被任何机制所审查和掌握,不管别人如何认为,反正我是这样认为的,因为我坚信任何法律解决问题的参与者也就是我们的法官、检察官、律师,都是经过了历练和考验,并且是代表着法律这个专业的最顶级的水平,如果他们解决不好,还会有人解决好吗?

当然,我之所以这样认为的原因是,我受到了佛家的影响,因为佛家是“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不偏不倚,无欲无求,所以我就相信司法者不会被任何的利益收买,如果有人想去收买司法者,就相当于去收买法律,当然法律是不可以去收买的,法律不会因为某个人的案件就马上进行修改,如果那样的话,也就出现了天大的笑话。司法者之所以不能被收买,就是因为他是代表着法律,司法者的意见其实不是自己的个人意见,而是法律的规定和法律的精神。所以,也就出现了我们的法官不应该在公开场合发表关于一些案件的评论等等,相反很多的律师为了生计,不得已在一些场合发表一些看法和意见,除了普法的功能之外,不免为一些未决的案件带来这样或者那样的影响。故笔者一直认为,其收益可能远远低于其造成的不良社会后果,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没有起到更好的作用。

但是,如果我们的司法者真的出现了办案不尽人意的地方,这绝对是他自己对自己的惩罚。因为法律纠纷已经是最为激烈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已经打得不可开交之后,才诉诸法律的,尤其是在中国,试问那个人愿意给法院打交道?所以,在这种矛盾冲突最为明显的关头,作为司法者我们唯一可以做的就是要将矛盾化解,为双方当事人着想,不能做到让双方当事人满意,必须做到让双方当事人都不会对自己有抱怨,更不能惹祸上身。毕竟大家都恕不相识,用一颗真诚的心对善对双方,其实就是在善对自己,没有人会傻到连真诚和虚伪都无法辨别的地步。如果我们执法者认为当事人连真假善恶已经无法分清,其实我们的执法者已经迷失了自我,所做之事必定与法律的真谛背道而驰。

社会的节奏很快,所以我开始尝试着喝茶和听禅,其实真正坐下来喝茶和听禅的时间又是少之甚少,但是我知道如果帮助当事人彻底解决了纠纷,做到了案结事了,我的心就会清净很多,就像是品到了沁人心腑的观音;如果没有帮助当事人将纠纷彻底解决,虽还有程序可走,但是漫长征途遥遥无期,我的心就像猛呛一口生潽,苦涩难咽;如果因为失误或者是故意将当事人的利益剥夺,那将会是什么感觉?我品不出来,因为笔者还没有卑鄙大胆到这个程度,但我可以保证,做此事之人就像服了是唐门一副的毒药,他需用一生去治疗!

写到此,刚好《金刚经》诵道:“若以色见我,以音声求我,是人行邪道,不能见如来。”

                                             李世清律师让思绪飞于尚乘法苑

                                           20121015日星期一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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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世清
  • 执业律所:
    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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