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清律师亲办案例
被告人的法律风险
来源:李世清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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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法律风险

最近我办理一个伤害致人死亡案件,因为一审法院判决死缓,我就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代理其上诉

上诉的理由很简单,就是没有进行调解,并且鉴于经济纠纷引发,希望法院在量刑的时候予以考虑。仅仅因为打架失手将人打死后,就直接判决死缓,显然是太重了。从当前的刑事政策上看,这个案件判决死缓远远没有达到案件事了的效果。因为根据我多年从事刑事辩护的经验,被害人的利益在本案中几乎没有得到更好的保护。因为传统的思想一直认为,杀人偿命。既然被害人已经死亡了,为什么被告人不能以命相抵呢?死亡后应该得到赔偿的,但是什么也没有得到,也许这是被害人家属的一直在疑问的问题。

所以,也就是基于对这个案件多方面的思考,所以就决定了代理上诉

案件到高院以后,分到一个经验十分丰富的法官手中。他不但有丰富的司法经验,更加具有高深的法学理论。于是在拿到这个案件的时候,因为我的当事人拒不认罪,当时判决的死缓,法官根据全案的情况,很快就决定将这个案件发还重审了。

按照一般人的想法,只要是上诉发还重审,其实就意味着上诉的成功,也就是律师赢得了诉讼,但是当案件发还以后,我丝毫没有任何骄傲之处,因为我争取的只是给被告人一个从轻的机会而已,但是这个机会应该如何进行把握,也就成了这个案件以后的重点走向。当然我同时也感觉到,我的上诉成功或多或少地也刺激了被害人。本来已经是盖棺定论的事情。但是却没有得到二审的维持,反而使被害人再次承受法庭上对自己亲人死亡过程的叙述。也许死者已死,对生者是最大的折磨。但是,在这样的误解和不满的情况下,我细致地安排了下一步开庭的计划。

首先,在庭下和庭审期间我让被告人作出的完全是一副认罪伏法的态度,被害人本来认为发还后被告人会趾高气扬地在法庭上去为自己辩护。但是这个截然相反的态度的转变,使得我们的被害人十分的意外。

其次,及时为被告人争取一些从轻处罚的情节。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我积极地主张刑事和解。其实做刑事和解是很困难的。因为凡是这样的案件,全部都是深海血仇、不共戴天。所以,要想让本来处于矛盾对立的双方能够握手言和,其实是件十分的困难的事情。但是,我的经验告诉我,认罪伏法是和解的前提,没有被告人的真心悔过,被害人对金钱也是无动于衷。没有任何人对失去亲人的痛苦再大了。所以,在作刑事和解工作的时候,我运用了多种方法,其实作为被告人应该树立这样的一个观点,出赔偿款看似给了被害人,其实是为自己争取到了从轻的情节。在生命、自由、金钱相比较的时候,孰轻孰重一目了然。所以,在这样的思路下,被告人的家属都是积极地去赔偿被害人。

但是要想让被害人顺利地接受赔偿,谈何容易。往往一个案件需要多次的调解。其实这个案件中,我还是比较感激主审法官,法官也是不厌其烦地给双方作工作。毕竟这是个发还的案件,发还的意思也包括着将刑事和解进行下去,毕竟我们还是需要构建和谐社会。如果被告人判决的刑期比较高,但是被害人也没有达到应有的赔偿,往往这样的判决也就成了双方当事人均不满意的判决。

再次,就是和法官沟通量刑的幅度。如果将刑事和解作好了,但是一旦涉及到量刑的问题,更是一个敏感的问题。被告人出钱了,就想着得到相对较轻的处罚,但是被害人拿到钱并不是代表着对刑期无所谓了。法官虽然看到了双方当事人和解,但是法律预防犯罪的目的不能因为有了刑事和解就降低了标准。所以,在量刑的时候,既要考虑刑罚打击犯罪的需要,又要考虑被害人的感受,更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本案得到了一个相对较好的结果。

本案已经结案,某日在高院办事,恰遇二审主办法官,我们谈起该案,该法官一席话令我深思,法官曰:既然被告人也不认罪,并且也没有调解工作,还有空间,如果真的将死缓予以维持之后,被告人心中必定要不服,一旦真的在监狱服刑期间有故意犯罪的,必须执行死刑,这样也就给被告人留下了足够的法律风险。如果能将本案发还,继续将工作作实,即使再上来维持也不留下任何遗憾。虽然被告人犯罪,但是其人身危险性不足以判处极刑,留下巨大的法律风险,显然对被告人不合理。

我真的没有想到,一个掌握着生杀大权的法官,能在心中挂念着被告人的命运,也许这就是我心中敬仰的法官。

案件已结,但是我一直无法平静,故留此纪念!

                                                                                      2012810日上午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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