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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北律师:为动迁多得快“闪婚”
来源:黄维青律师
发布时间:2015-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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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开外的汪某,道听途说他居住地即将开始动迁,为能多得动迁款,他竟然上演一幕“闪婚配”,与素不相识的曹某(化名)快速登记结婚。但最终房屋还未动迁,他却不得不走进法院要求与曹某离婚。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给这出“闪婚”闹剧,画上了休止符号。

200810月,家住本市虹口区老城区的汪某,从邻居嘴中得知所居住地将要被动迁,而单身的他考虑若被动迁,动迁款肯定不会多。经人指点老汪突然开窍,何不来个快速“闪婚”,“数人头”定能获取二倍的动迁款。同年111日,经人介绍汪某与曹某相识后,即于当天就前往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两人并未共同生活在一起,特别是令汪某郁闷的是即将动迁的消息,像似一阵风般地吹过,悄无声息地冷落下来。

20107月下旬,汪某曾起诉到法院要求与曹某办理离婚,据说是汪某曾留有给付对方钱款6万元的承诺字据,无法兑现。同年919日,无奈之下汪某向法院办理了撤回离婚诉讼。

今年4月,无法享受新婚所拥有愉悦的汪某,感到结婚证似一个沉重的包袱,压得他喘不过气来,汪某只得再次走进法院要求离婚。

汪某诉称,当初之所以选择与比自己小3岁的曹某结婚,主要是听说居住地要动迁,为了能在动迁时多分得动迁款,在别人的撮合下,他与素不相识的曹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尽管,在婚后两人从未居住在一起,一心想能动迁了就能多分钱,后通过接受电视、报纸等教育宣传,本人意识到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从法律上说没有感情的婚姻,早该解除了。为此曾一度与曹某协商办理离婚,但曹某却坚持以当初的协议来解决,给付对方人民币6万元。

汪某还说,他系失业人员,无经济收入、无低保,可房子至今还未动迁,根本拿不出约定的钱款补偿给曹某,请求法院判令与曹某离婚。汪某还表示,考虑到曹某的身体状况,若离婚可适当给对方一次性补偿,最多为1.5万元。汪某还向法院提供协议书作为起诉依据。

法庭上,曹某辩称,原本与汪某是不认识的,汪某为能在动迁时多分得动迁款,通过他人介绍与自己办理“闪婚”,承认婚后双方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认为在领取结婚证书前,双方签订有协议书,汪某承诺系自愿结婚,等拿到房屋动迁款后,双方即办理自愿离婚手续,由汪某给付自己6万元。认为现汪某居所地虽未动迁,但汪某却提出离婚,应按协议的约定给付款项。声称自己原来虽有肢体残疾,小时候患有小儿麻痹症,但结婚却给自己造成了巨大压力,之后又患过脑溢血,自理能力较差,要求汪某应把自己接回家。若汪某坚决要离婚,应赔偿各类款项15万元。还向法院提供了自己残疾证及病史等。

经法院审理查明,曹某系肢体残疾人,患有脑溢血、糖尿病等疾病。在200811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双方曾签有协议书:“汪某与曹某自愿登记结婚,等汪某居住房动迁拆房、动迁款下来后,汪某与曹某自愿离婚,拿到离婚证后,汪某给付曹某6万元……”

法院认为,夫妻关系的维系应当以双方感情为前提,而汪某与曹某的草率结婚,既缺乏足够的婚前相互了解,且双方又未共同生活在一起,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汪某起诉离婚法院予以准许。而对曹某提出的若离婚,要求汪某给予赔偿的主张,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遂法院判决汪某与曹某离婚;由汪某给付曹某1.5万元。

律师点评:涉案的当事人汪某与曹某经国家专门机关批准登记结婚,从法律上说他俩经自由恋爱,而结为夫妇。但这种变了味的婚姻自由,却充满了铜臭味,至少双方登记结婚的目的不纯,用双方内心均认可的“假结婚”,来骗取国家的动迁款。那么,该如何看待双方所签署的婚前协议呢?

第一、双方的登记结婚动机不纯。结婚的目的只是能够多分得动迁款,一个是年过六旬的未婚丈夫,一个身患多种疾病的残疾妻子,夫妻双方根本没有丝毫半点感情,更谈不上夫妻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了。第二、双方所设置婚前约定给付动迁款的协议,从法律上说是一份违法且无效的协议。因为汪某住所地如果动迁成功,动迁单位则按照人口比例发放动迁款,从目前上海相关的动迁政策看,若按照动迁标准看,曹某应得的动迁款将远远高于所约定的6万元。就是双方办离婚,只要曹某反悔双方所签的协议而主张权利,从法律上讲属曹某的份额一分也不能少。第三、涉案双方签署的给付动迁款协议,违反了我们社会的公序良俗,至少是一份以婚姻关系待价而沽的“卖身契”。我们社会所倡导的婚姻是最崇高的两性结合,不是以金钱来衡量的两性关系,更不能靠用金钱来左右法律所认可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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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维青
  • 执业律所:
    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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