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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北律师:私房动迁安置对象仅取得补偿2万余元
来源:黄维青律师
发布时间:2015-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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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私房动迁的安置对象,在房屋拆迁补偿中能取得的份额有多少,并没有现成的公式可遵循,主要依据的还是拆迁时选择的拆迁方案,即价值标准房屋调换,还是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或者其他补偿方式,可供参考的材料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告居民书,拆迁口径等文件。

私房动迁的安置对象能取得的份额,极端的情况下,最多可取得与房屋产权人即被拆迁人同样的补偿份额,也就是按安置对象的人数全部均分;最少可能仅有数万元。本案中私房动迁的安置对象仅取得补偿2万余元。

原告作为上南路某处房屋的唯一的一位户籍人员,被列为上述房屋拆迁安置对象,而被告一家作为上述房屋的产权人,在房屋拆迁后取得尚博路安置房一套及现金30余万。原告认为自己应该享有被安置的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对尚博路房屋享有居住权,并分割动迁利益。而被告认为由于被拆迁房屋面积较大,拆迁时只考虑了面积因素,未考虑人口因素,签订的是适用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因此所得补偿均为对上南路房屋的价值补偿,这些应归产权人所有,与原告无关。

法院认定:尚博路安置房屋系由被拆迁房屋所得的价格补偿款转换而得,故安置所得的尚博路房屋应归被告所有。原告被列为安置人员,其依据是原告系被拆迁房屋的户籍人员,而按照本处的动迁政策,户籍人员可享受的动迁利益为过渡费及速迁费,每人10400元,故该款应属原告所有。动迁中的装修费由于被告同意按安置人员均分,于法不悖且合乎情理,本院予以准许,故原告可得装修补偿款12636.68元。最终原告共取得动迁利益23036.68元,而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均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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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黄维青
  • 执业律所:
    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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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3101*********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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