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碰撞后的“价值贬值”诉讼
作者:吴丁亚 更新时间 : 2012-09-12 浏览量:490
机动车辆遇交通事故后损坏,法律规定由责任人赔偿维修费用,但客观上维修后车辆存在一定的价值贬损,二手车市场对碰撞车辆与完好车辆存在交易差价。
车主:索赔“贬值费”
2008年12月17日,王西晋驾驶的轿车与丹阳市陈剑南驾驶的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交警认定,陈剑南负事故全部责任。
王西晋的车辆通过维修后已正常使用,但其提出车辆碰撞后造成贬值,要求陈剑南赔偿车辆受损贬值费,陈剑南不予赔偿。
王西晋向丹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剑南赔偿因交通事故车辆受损的贬损费40143元。
一审:修复后无缺陷贬值无证据
案件审理中,王西晋向法院申请对受损车辆贬值损失进行价格鉴定。法院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2009年3月31日,该中心向法院出具“无法作出价格鉴定,不予受理申请”的情况说明。
一审法院认为,王西晋要求陈剑南赔偿受损车辆贬值损失,因委托的价格认证中心无法作出价格鉴定,王西晋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车经修复后,存在其它功能性的缺陷,故王西晋的主张没有证据证明,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王西晋不服一审判决,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车辆在本案的交通事故中受损,虽经修理但受损车辆存在贬值损失,一审法院以价格认证中心无法作出价格鉴定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不当。
二审:比照二手车交易差价赔偿损失
为此,估价机构对陈剑南的书面异议作出说明:“本次评估该交通事故车辆碰撞后贬值部分(不包括评估时是否修复至原状的费用),仅对被撞车辆的贬损(二手车市场上被撞车辆与未出事故车辆的交易差价)进行评估,其估值为12512元。”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西晋车辆在本案的交通事故中被撞受损,其后虽经修复,但被碰撞车辆与其未发生事故前相比,存在一定的价值贬损。王西晋主张车辆在交通事故中被撞受损后,虽经修复仍存在价值贬损的上诉理由成立。
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其后所作的说明是对被撞车辆的贬损价值(二手车市场上被撞车辆与未出事故车辆的交易差价)进行的评估认定,故可以采信作为认定本案中被撞车辆的贬损依据,陈剑南应向王西晋赔偿车辆的贬损费12512元。
近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陈剑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西晋车辆贬损费125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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