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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刷脸”后,他被索赔30万

作者:王久成  更新时间 : 2025-07-25  浏览量:42

暑期到来,不少大学生都会选择做点日结兼职,市场上虽然兼职岗位不少,也要擦亮眼睛选择,尤其是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出借出售时,更加不能随意接受,不然往往最后酬劳没挣多少,还可能惹上意外的纠纷。


基本案情

李华(化名)是在校大学生,假期经常会找些日结兼职挣点零花钱。一次兼职期间,用工单位让李华用自己的身份证注册了一个手机号,后将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号一并交给单位的工作人员,并配合进行了“扫脸”。当日结算完报酬后,李华便离开了。


一年多后,某知名运动品牌公司发现某知名电商平台一网店售卖带有其品牌logo的假冒商品。经调查,该网店登记的经营者为李华,遂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李华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开支共计30万元。


李华辩称,其是被冒名注册网店,没有实际参与网店经营,对网店的售假行为不知情,也没有从中获利,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时,某知名运动品牌公司确认案涉网店已经关闭。



裁判结果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李华向某知名运动品牌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20000元。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徐家静

本案中,案涉网店经营者未经某知名运动品牌公司的许可,在店铺销售侵害某知名运动品牌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李华作为案涉网店登记的经营者,虽主张其是被冒名注册网店,但按该电商平台开设网店的流程可知,李华不仅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还配合完成了刷脸采集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实名认证手续。相关事实证明,李华对注册网店是知情且配合的,不属于其所称的“被冒名注册”。李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出借个人身份信息存在的法律风险,故其出借个人身份信息注册网店,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综合被侵权品牌知名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长及销售情况等因素,依法判决李华赔偿某知名运动品牌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20000元。


法官提醒,信息网络时代,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号等均是重要个人信息,切忌贸然出借或出售。否则,不仅可能导致信息泄露,还可能因在客观上为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提供帮助而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甚至涉嫌刑事犯罪。同时,公民在求职过程中也需增强法律意识并提高警惕,谨防掉入求职陷阱、泄露个人隐私。

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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