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一般都是一起告,也有村民仅告合作社。如下面这个案件,曾某向街道办提起行政处理申请,要求确认其具有某经济联合社和某合作社的成员资格。街道办处理后,仅认定曾某享有某合作社成员资格。曾某不服起诉,法院认为街道办遗漏了申请事项,责令街道办重新处理(即认定曾某同时具有经济联合社及合作社的集体成员资格)。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中,曾小女系某济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卢母的女儿,曾小女出生即落户某济社处且户口至今未迁出,无证据显示其未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上述规定及《某社区经济联合社股份制章程》第六条规定,其应属于某济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福利待遇。 某济社制定的《某社区经济联合社股份制章程》第八条规定排除了曾小女所应享有的成员资格及平等待遇,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适用。 由此,某街道办作出被诉行政处理决定书第一项内容(确认曾小女享有某济社成员资格),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另,曾小女称某街道办遗漏处理其请求确认具有某联社成员资格的申请。 经查,曾小女于2022年9月5日提交的行政处理申请书第一项申请请求为确认具有某联社及某合作社的社员资格,某街道办做出本案被诉行政处理决定书第一项处理决定仅确认曾小女享有某合作社成员资格,未对曾小女是否具有某联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论述和认定,属于遗漏处理申请事项,某街道办应对此重新进行调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