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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纠纷337讲:合建协议无效,还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出资人能索赔拆迁损失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5-06-25
浏览量:70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此类案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如何判决赔偿,实践中都是法官根据公平合理原则酌情判决的,另外还要考虑判决之时拆迁进展到了哪一步?拆迁补偿金额能否确定等因素。故有的案件中,可判决直接按拆迁补偿的现金标准赔偿;有的案件,按现金补偿标准打个折计算赔偿;有的案件,甚至还按照评估价值来计算赔偿,故有一定诉讼风险。如下面这个案件,某宅基地房合建协议被法院判决无效后,因房屋已经发布征收补偿标准,故出资人要求按照征收现金补偿标准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征收补偿标准已发布,但出地人还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案涉房屋也还未拆除,仍由出资人一家住着,故暂时征收补偿具体金额不确定,不宜处理该部分赔偿。最终,法院仅判决出地人返还出资人购房款133万元,对于房屋征收损失的诉请暂时不予支持。但同时,法院还说明了,待日后出地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出资人可再另案起诉征收损失的赔偿。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徐出地人应否再赔偿刘出资人的房屋被征收拆迁损失。关于房屋被征收的拆迁损失。 刘出资人确认截止本案二审庭询之日,涉案房屋尚未被拆除,仍由刘出资人继续使用。 徐出地人也确认尚未就涉案房屋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亦未有证据显示徐出地人已实际取得涉案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利益。 另外,目前虽有《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相关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但如前所述,涉案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未签订,故涉案房屋最终可按何种标准进行补偿尚不确定,双方对于补偿标准的适用也有争议。 综上,考虑涉案房屋尚未被拆除,相应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尚未签订的客观实际,目前的房屋征收损失尚不确定,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在判决徐出地人返还购房款133万元的情况下,不予支持刘出资人关于房屋征收损失的诉请 若日后涉案房屋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涉案房屋的补偿金额与本案返还金额出现差异,双方可就差额部分另行协商或主张权利。

    至于刘出资人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要求调取涉案房屋因拆迁征收可签订《拆迁征收补偿协议》享有的权益的问题,因徐出地人尚未就涉案房屋签订《拆迁征收补偿协议》,且刘出资人已通过申请信息公开获悉《集体土地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等文件,其该项调查取证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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