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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以后能不能办理监外执行

作者:李丹  更新时间 : 2025-05-27  浏览量:62

  一、判刑以后能不能办理监外执行

  判刑以后能办理监外执行,判刑后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监外执行。

  1.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2.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以上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二、监外执行的期限

  找法网提醒您,监外执行的期限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但是有终止的情形。主要有: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办理监外执行

  三、申请监外执行的程序

  监外执行程序:

  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所在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审查后,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病残鉴定。

  2.监狱根据病残鉴定结论,提出审核意见,报监狱长审批。

  3.监狱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4.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由保证人领回。

以上内容由李丹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丹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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