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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生的孩子有没有遗产继承权?

作者:杨志峥  更新时间 : 2025-05-07  浏览量:60

在家庭纠纷与继承诉讼中,关于“第三者所生孩子是否有权继承遗产”的问题屡屡引发争议。一些婚生子女及其家庭成员常将此类孩子视为“不应当存在的家庭之外之人”,质疑其继承权的合法性。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认知本身就存在偏差。

在《民法典》中,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其继承权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存在并非自身选择,他们不应因父母的关系纠葛而被剥夺基本民事权益,尤其是在遗产继承方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继承开始后,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子女的身份不限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均在其列。因此,无论子女是否出生于合法婚姻关系中,只要能够依法确认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子关系,便依法拥有继承资格。

在实际操作中,非婚生子女在主张继承权时,首要前提是确认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子关系。这通常通过出生医学证明、户籍信息、抚养事实、社会认可或必要时进行DNA亲子鉴定来实现。一旦该关系得到确认,其继承权利便不容置疑。

非婚生子女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其继承权:一是法定继承,适用于被继承人未立遗嘱的情况,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继承顺位和继承份额上一视同仁;二是遗嘱继承,若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明确将部分或全部财产遗留给非婚生子女,亦应依遗嘱内容执行。在遗嘱继承中需特别注意,遗嘱本身的合法性是保障继承权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

遗嘱应当满足《民法典》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包括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真实、自愿、合法,且符合自书、代书、公证等形式要求。一旦遗嘱存在伪造、变造、胁迫或其他违法瑕疵,继承效力将受到影响,非婚生子女依据该遗嘱主张继承可能会遭到质疑甚至驳回。

在法定继承的情形下,如果继承人之间就遗产分配未能协商一致,法院将综合继承人数、遗产总额、被继承人生前的赡养情况等因素,依法裁定各继承人应得份额。非婚生子女如尽了对被继承人的主要扶养义务,甚至可依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在遗产分配中予以适当照顾。

除了继承权,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一系列与婚生子女等同的基本民事权利。例如,生父母负有抚养其成长的法律义务,必须提供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支持直至其成年;非婚生子女有权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参加升学考试,不得因出生背景受到歧视;其人身和财产安全亦应由父母依法担任监护人进行保障。在法律保障之下,非婚生子女在社会、家庭中的权利不容忽视。

总体而言,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体系已经较为完备,无论是在继承权、抚养权、教育权还是监护权等方面,都体现出平等、公正、无歧视的立法精神。面对因感情复杂或家庭结构变化带来的子女身份争议,社会应更多地从法治视角出发,以权利平等为前提,避免将孩子置于父母矛盾的漩涡之中。非婚生子女作为法律承认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之一,在继承纠纷中理应得到公正待遇,其基本继承权利不仅不应被否定,更应被依法尊重与保护。

我是继承律师杨志峥,执业16年,对继承类不同类型案件均有涉猎。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办案方法和思路也不同。如需了解更多继承相关法律问题,请您私信我,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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