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股权如果已指定赠与夫妻一方,则该股权本身是夫妻个人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但股权的分红款属于经营所得,怎样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如下面这个案件,公婆把公司股权赠与给儿子,并作了公证书写明赠与给儿子一人。后儿子离婚,法院审理后认定股权本身属于儿子的个人财产,但股权每年取得的分红款属于经营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可以分割。
判决书节选:
2020年6月30日,黄夫与黄公公签订《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约定黄公公持有的上述公司29%股权以0元转让给黄夫,并指定为其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赠与合同明确约定赠与给一方的除外;根据赠与合同明确约定,黄夫受赠的29%公司股权属于其个人财产,故案涉公司股权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案涉公司股权属于黄夫的个人财产,但是对于该股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分红等收益,系基于公司经营取得的利润收益,依法应认定为黄夫、邱妻的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