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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纠纷164讲:宅基地申请人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征收补偿款归谁?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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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解答:看征收补偿款的项目类型,是否宅基地和上盖房屋是分开补偿的,如是,则地的补偿归宅基地申请人,房屋的补偿归建房人。如补偿仅是针对房屋的,则宅基地申请人就没有补偿。如下面这个案件,宅基地是哥哥的名义申请的,但申请下来后,由弟弟实际使用建了房屋,全家写了使用声明。后房屋拆迁,弟弟获得补偿款,嫂子不服,起诉要求分割补偿款,理由是宅基地是哥哥申请的。法院审理后认为,征收款的补偿对象是房屋,并不是宅基地,故嫂子无权主张分割,判决驳回嫂子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张嫂主张涉案宅基地是由刘哥申请的,刘哥申请时,其与刘哥系夫妻关系,因此认为涉案宅基地系其与刘哥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刘哥的部分,其亦是继承人之一,因此认为其有权对涉案房屋的征地拆迁补偿款进行分配。 对此,院认为,首先,刘某2与政府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拆补偿安置合同系针对地上房屋所做的补偿,并非针对土地所做的补偿。 其次,虽然涉案宅基地系由刘哥申请的,但是地上建筑物并不当然归属于刘哥 张嫂认为其有权参与涉案房屋征拆补偿分配,应提交证据证明其系涉案房屋的权属人,但是张嫂并没有举证证明涉案房屋系由其或者刘哥建设。 如果涉案房屋由刘哥建设,张嫂作为刘哥的配偶不可能不知道该房屋的建设情况。 相反,根据张嫂提交的声明书所载,涉案房屋系由刘弟建设。 第三,声明书中虽然载明“现刘弟刘哥共同继承人作为声明人为明确该用地房屋的产权作出如下声明:上述房屋下的土地合法使用人及地上房屋的实际建设使用人为声明人,声明人享有该地上房屋所产生的所有权益……”,但是诚如刘某4、刘某5、刘某3、刘某2、刘某1所称正是因为宅基地申请人与投资建设人不一致,为了征地拆迁的顺利进行,避免争议而做出的该项声明,系刘哥的继承人对涉案房屋的拆迁权益所做的处分行为,该声明并没有载明涉案房屋由刘哥出资建设,为刘哥的遗产。 综上,张嫂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涉案房屋的共有人,其要求刘某4、刘某5、刘某3、刘某2、刘某1向其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的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另外,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所涉的《房屋征拆补偿安置合同》约定的拆迁补偿是针对涉案房屋及附着物,本案并无证据证实在涉案地块未建涉案房屋的情况下,刘某4、刘某5、刘某3、刘某2、刘某1或张仍将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 综上,驳回张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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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静
  • 执业律所: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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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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