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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部分共有人去世是否依职权追加继承人参加诉讼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时间:2024-08-24 23:18  浏览量:59

随着金融风险的增加,金融机构在发放借款时一般采取多人进行保证并由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并由借款人配偶进行签字,穷尽措施增加风险预防指数,将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不可预测事件的频频发生,借款人或者抵押人去世也成为金融机构经常面临的风险通常考量因素。金融纠纷借款案件涉及当事人广泛,部分借款人或担保人去世的案件逐渐增加,是否列明继承人参加诉讼成为债权人面临的一大考验难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是否追加继承人参加诉讼应根据以下审判思路进行把握。

1. 夫妻共同借款的一方去世后,金融机构只起诉另一方承担清偿责任,法院是否可依职权追加继承人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原告可主张借款人的配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系两个法律关系,可以不合并审理,债权人没有起诉部分债务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欠款,系原告对自 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因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在案件被告不能清偿时,债权人可以另行起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法院不应主动追加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参加诉讼,为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被继承人去世时留有遗嘱将遗产交给配偶外继承人或没有遗嘱法定继承,通过继承分配遗产后,在执行过程中被继承人配偶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或者被继承人配偶放弃继承,致使无力偿还欠款,债权人是否能够重新起诉?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符合一事不再审原则,债权人可以另行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进行诉讼。若债权人未提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而是对被继承人配偶放弃继承的行为提起债权人撤销纠纷,是否应支持?当事人放弃继承,不属于撤销权纠纷范畴,如同夫妻一方放  弃继承,配偶不能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起诉,因放弃行为未对现有财产造成损害,且继承遗产不属于预期收益。

2.抵押物部分共有人去世法院是否可依职权追加继承人参加诉讼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因原告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对抵押物优先受偿,抵押物的所有人系继承人及原告起诉的被告,虽然不是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但在确定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时也应按照继承遗产纠纷案件处  理,被继承人未明确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列为诉讼人。在审理抵押权优先受偿时,原告若没有追加继承人,只列明抵押物的部分共有人为被告但申请对整个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若在提示原告应追加继承人为被告原告不同意时,法院应依职权追加继承人为被告参加诉讼,否则可能侵害继承人的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继承人即使提交书面申请放弃证明,但其未向遗产管理人即村民委员会提交书  面放弃声明并将遗产交由村民委员会管理,仍应将其列为被告。即使遗产继承完毕,因遗产未变更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但依据法 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在判决时列明物权登记上的所有人即可。

综上,涉及抵押物部分共有人去世后法院起诉借款人偿还借款并请求对抵 押物确定优先受偿权时未列明继承人为当事人,法院应依职权追加继承人参加诉讼,这样有利于维护第三人的正当权益。因不能归责于第三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第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权之诉。本案旨在确定诉讼参加人时应充 分考虑案涉法律关系是否涉及利害关系人,法院应积极追加利害关系人,避免 利害关系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遭受损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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