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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要求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支持

作者:吴中  更新时间 : 2024-08-09  浏览量:81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赋予满足条件的劳动者选择与用人单位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对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法律并非只保护劳动者,用人单位亦是法律保护的对象,旨在寻求双方权益保护的平衡点。本文就劳动者要求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展开分析。

一、什么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劳动者享有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选择权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企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劳动者享有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选择权。

三、劳动者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不得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的除外

如前所述,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劳动者享有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在劳动者选择与用人单位继续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机构不予支持,但是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的除外。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京高法发〔2024〕534号)

52.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符合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但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现劳动者要求将其固定期限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如何处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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