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久成律师
王久成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任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刑事案件 公司企业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39-1023-3899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北京律师 > 朝阳区律师 > 王久成律师 > 律师文集

前车肇事逃逸致后车撞人致死,这起“连环”车祸该谁担责?

作者:王久成  更新时间 : 2024-07-08  浏览量:24

近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龙泉法庭审理了一起货车司机撞倒路中隔离护栏逃逸后,事故地点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前车撞坏隔离栏逃逸 导致后车撞死清障人员

2022年8月20日,吴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昆明市某建材市场附近路段时,车体与路中间的隔离绿篱及金属护栏相撞,导致金属护栏及树木损坏,散落于机动车道内。


吴某未保护现场,也未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而是驾驶受损肇事车辆从现场逃逸。


当日凌晨2时10分,尹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事故现场附近路段时,车体底盘与散落于车道内的金属护栏及树木发生擦压。尹某下车查看车辆受损情况时,未按规定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未保护事故现场,也未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此后,李某经过该路段,发现车道内停留的车辆及散落一地的障碍物,考虑到会影响后续的车辆行驶,李某便主动进行清理。


凌晨2时21分许,邬某驾车而来,由于夜深天色暗沉,其未及时发现停在车道内的车辆及在一旁清除障碍物的李某。避让不及的邬某撞上了车辆和李某,导致李某受伤严重,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李某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李某的死亡对其家人造成很大打击,其父母多次找吴某等相关人员、单位及保险公司商议赔偿事宜,但一直未达成一致。无奈之下,李某的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赔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90余万元。


判决各被告共赔偿89万余元

李某父母认为,因各被告的失误导致车祸发生,造成自己儿子死亡,给自己造成沉痛的伤害,各被告理应进行赔偿。


庭审中,各被告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及李某父母提出的精神损失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均存在异议。


吴某认为,自己并未肇事逃逸,只是因天黑没看清是否撞坏了护栏,所以才驾车离开。


尹某认为,不是自己驾车撞的李某,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造成公民人身伤害的,应予以赔偿。


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死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吴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尹某和被告邬某分别承担25%的赔偿责任,向原告赔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吴某和邬某是在执行工作时发生事故,因此两人承担的赔偿部分,分别由其雇主公司承担。


被告三人驾驶的车辆均投保了交强险,吴某、尹某的车辆还投保了商业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此,原告的损失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吴某构成肇事逃逸,肇事逃逸是商业保险条款的免责事由,吴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已在保险条款中进行了加黑加粗标注,其尽到了免责条款的提示告知义务,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各被告共赔偿李某父母各项费用89万余元。现判决已生效,各被告均已履行赔偿义务。


法官肇事后驾驶人应停车报警 保护现场并救助伤者

交通肇事逃逸是严重违法行为,可能导致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驾驶人应特别注意避免。


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不确定是否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停车查看,不能心存侥幸、“一逃了之”,否则容易引发更为严重的事故。这是驾驶人的法定义务,与交通事故发生原因及驾驶人是否有责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未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该法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然而,对于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在与机动车投保人签订商业保险合同时,往往会在合同条款中约定“驾驶人交通肇事逃逸的而造成的各项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予赔付”的免责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云南法制报



以上内容由王久成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久成律师咨询。

王久成律师 主任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刑事案件 公司企业

手  机:139-1023-3899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