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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有什么区别?

作者:吴中  更新时间 : 2024-07-04  浏览量:64

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用工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体制内(如公务员、事业编)的聘任关系。对这些关系进行区分,能够尽可能避免适用法律错误,降低劳动法律风险。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有什么区别呢?本文将就这一问题展开分析。

一、何为劳务或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发放报酬和提供劳动保护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二、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二者主体不同。构成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应该是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而劳务关系则没有这样的要求,既可以在用人单位和自然人之间建立,也可以在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建立,而且退休人员依然可以提供劳务,与另一方建立劳务关系。

(二)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需要履行的义务,比如为劳动者缴纳保险、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规定了最低工资、工时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等义务。

而劳务关系则更加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诸多如劳动关系一般的强制规定。因劳务关系引起的纠纷一般不适用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而是应该适用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规范。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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