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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拿到北京户口后立刻离职,是否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作者:吴中  更新时间 : 2024-05-29  浏览量:46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该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另外,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也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而公司为员工办理北京户口并约定服务期,员工在落户后即提出离职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需要支付违约金的事由。但是在实践中,北京户口指标属于稀缺资源,且员工入职时系自愿签署相关协议,理应遵守。员工在服务期届满前提出离职,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又会给公司在人才引进及接替员工招聘成本等方面造成损失,即使该种情况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法定情形,员工也有可能需要赔偿公司的损失。在北京地区的判例中,对于此种情况,法院一般会酌定判决要求劳动者承担部分的违约金,但是承担的比例、违约金金额多少,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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