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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作多年,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对其进行辞退,是违法解除吗?

作者:吴中  更新时间 : 2024-05-23  浏览量:132

相信很多人都见过或听说过这样的情况,员工在公司工作了很多年,公司突然声称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并以此为由对其进行了辞退。一般来说,此时作为劳动者难免会显得手足无措,一时不知该怎么处理这件事。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学习下遇到这种情形,正确的做法是什么吧。

首先,我们需要明白,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经过四个阶段:1、员工不能胜任工作;2、对其进行培训或调岗;3、再次不能胜任工作4、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这四个阶段均承担举证责任,任何一个步骤的缺失或相关证据的不足均可能导致用人单位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公司主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这点需要公司进行举证。首先,公司要制定明确的考核制度,接下来进行严格执行并且对员工的考核要客观公正,对员工的工作以及考核结果书面记录并让员工进行签字确认,告知员工考核结果给其提异议的机会。

对员工进行转岗或培训时需要注意:1、可以征求员工意见,自行选择或者由公司安排进行转岗或培训,进行书面记录最终结果;2、进行培训的内容应与工作相关,培训时间及时长要考虑合理范围。

员工经转岗或培训后再次不胜任岗位的,公司要保存好相关工作及考核记录。

 

 

在经过上述流程后,公司可以对经转岗或培训后仍不胜任工作岗位的员工进行解除,但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直接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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