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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工作中私自向合作方收取好处费,公司能否解除?

作者:吴中  更新时间 : 2024-05-16  浏览量:73

在双方公司的合作中,员工作为公司的代表进行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属于工作职责行为,但有时员工会借工作之机为自己谋取私利,比如私自收取好处费。这种行为可能会对公司造成一定影响,小则影响公司对外形象以及外界评价,大则可能损害公司的利益。那么当员工在工作中私自向合作方收取好处费的话,公司能解除与该名员工的劳动关系吗?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出现前述两种情形时,公司可以合法解除与该名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不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

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写明“禁止员工私自向合作方收取好处费,员工私自收取好处费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且该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劳动者对该项规定事先知情且认可,在公司有证据可以证明劳动者确实存在私自收取好处费的情形下,公司可以合法解除该名员工。

如果员工私自收取好处费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比如和对方公司进行串通,通过提高购入价格收取好处费或通过降低销售价格收取好处费,这些行为使员工自己获得了一定利益,但损害了公司利益。在公司有相关规定明令禁止收取好处费的情况下,员工仍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话,如果公司有证据可以证明损害结果属于重大损害的话,公司是可以合法解除该名员工的。

综上所述,员工私自收取好处费的行为,在满足上述两种情形时公司是可以合法解除该名员工,无需支付赔偿或补偿。相应地,如果公司没有规定员工私自收取好处费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者有该项规定但员工事先不知情不同意,或者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员工有违纪行为的话,那么公司因员工收取好处费解除的话很可能会构成违法解除。同样,如果公司无法证明员工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或者无法举证证明公司遭受的损失属于重大损害的话,以此为由解除员工很可能会构成违法解除。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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