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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可以自行将防盗门“内开”改“外开”吗?

作者:王久成  更新时间 : 2024-05-10  浏览量:32

入户防盗门的开启方向有内外两种方式。实践中,不少入户门内开的产权人,基于扩充室内空间、放置物品、美观及便利生活等原因,将原本内开的防盗门改造成向外开启。此外,也有一些入户门是木门,行为人从考虑自身安全角度出发,在木门外另行加装外开的防盗门。此类工程虽不复杂,但入户门开启方式的改变,客观上占用了公共空间,妨害邻居的通行,并产生一定安全隐患,极易引发纠纷。因而,擅自改变开门方向的行为人,应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




基本案情  

韦某与李某系左、右邻居,李某进出家门需经过韦某家。韦某在原本的房门外,另行安装了向外开启的防盗门,并在防盗门上安装了一根铁链条。物业公司曾在韦某家门外张贴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但韦某未予理会。李某认为,韦某前述行为给其正常生活造成了安全隐患。韦某则认为,其考虑到李某的安全出行,已在防盗门上安装了铁链条,门开至最大距离时,走道留有六十多公分,不影响李某的通行。另外,韦某可以在门口安装一个门铃,开门时可以先按铃作为警示,不存在安全隐患,故不同意李某的请求。双方因此产生争议,李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韦某拆除防盗门。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韦某将其防盗门外开是否给李某的日常通行造成妨碍。韦某主张两户门距甚宽,其外开防盗门上已安装了限位链条,并没有妨碍到李某的日常通行。然根据已查明事实以及在案证据来看,韦某将开发商原始装修朝内开的房门,另行加装防盗门并改为朝外开,缩小了用作日常出行的公共区域面积,势必会给与其相邻而居的李某的日常出行造成妨碍,存在安全隐患。故对韦某的主张,不予采信。本案中,李某、韦某系左右相邻,韦某家防盗门向外开启,给李某的日常通行带来安全隐患,构成相邻妨碍,故判决韦某拆除其安装的外开防盗门。


法治建议  

相邻权是附属于不动产并为其便利而享有的权利,其本身虽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内容,然可为其基础权利带来利益或财产增值。除财产属性外,相邻权还包含对人格利益的保护。因此,相邻权是兼具财产性利益和人格性利益在内的天然附属于不动产利用的权利,而其最终的实现又多体现为财产性权利。法律之所以确立相邻权制度,将相邻权作为对相邻不动产使用和限制使用的权利,系通过对权利义务的充分明确,协调相邻人的日常生活及经济生活的和谐,进而构建彼此互帮、互让的和谐社会。法律作此规范,目的在于通过对相邻权加以法定化来保证相邻人之间的相互尊重和信任。


通常而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仅包括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还包括行使有关权利时不得侵犯其他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该种行为属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邻人之间关系的密切,既可使人们和睦相处,也容易滋生邻里纠纷。而追求美好生活应以不给他人造成麻烦为限,肆意超越权利边界,最终将会给自己带来麻烦。相邻关系的当事人,应从互谅互让、多为他方考虑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邻里矛盾。


对此, 建议如下

 公用通道属于全体业主所共有,朝外开启防盗门可能会损害其他业主的共有权,给相邻方正常通行带来一定阻碍,并产生安全隐患。当业主擅自改装入户门的行为危害到他人的通行安全时,应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

● 实践中,有些房屋在设计之初,入户门即为外开形式,购房人在购买房产时,对此是知晓且认可的。在此情况下,应视为其接受相应的权利负担,其和相邻一方的入户门,均可维持原有状态。

● 对于购买的二手房,入户门改造为外开的形式,是否需要恢复原状,应综合考量原始交付状态、是否产生影响等因素,分析后予以认定。值得注意的是,如入户门原始状态为内开,后前任业主与相邻方达成一致,同时进行改造,或相邻方认可该行为,更换业主后,相邻方又以此为由提起诉讼,则此前约定产生的约束力仍然有效,继任业主可保留外开状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来源:上海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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