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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157讲: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如离婚房产归谁有效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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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因为加了“如离婚”三个字,该约定暂时不生效,可反悔。实践中涉及到夫妻财产分割约定的有两种协议,一种是以协议离婚或调解离婚为目的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一种是离婚不离婚财产都这么分割的“婚内财产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可以反悔的,“婚内财产协议”是不能反悔的。另外,一份协议到底属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还是“婚内财产协议”,不是看协议名称,而是看内容。可能名称是离婚协议的会被认定为婚内财产协议,名称是婚内财产协议的会被认定为离婚协议,非常复杂的。如下面这个案件,夫妻签订《夫妻婚内协议书》约定如离婚,房子归妻子。后离婚时丈夫反悔拒绝协议履行,妻子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该协议应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是婚内财产协议,认为丈夫有权反悔,判决房产平分。

 判决书节选:

    关于205房的分割约定是否生效的问题。《夫妻婚内协议书》关于房产的约定为: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协议签订后,葛妻许夫双方离婚,该房产归葛妻所有,许夫无权要求分割。 可见,该约定并非纯粹的对双方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而是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已失效,现为《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本案中,葛妻许夫签订《夫妻婚内协议书》的时间为2018410,葛妻到法院起诉离婚的时间为201966日。 在离婚诉讼中,许夫答辩称如果判决离婚双方名下房产应由双方平均分配。 可见,许夫在离婚诉讼中对《夫妻婚内协议书》关于房产的约定已经反悔,故确认葛妻许夫双方在《夫妻婚内协议书》中关于房产归葛妻所有的约定未生效,葛妻许夫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 205房应在葛妻许夫之间平均分配,双方各占50%的份额,剩余按揭贷款由应由葛妻许夫共同偿还。

   《夫妻婚内协议书》内容:

    双方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的某205房的房产,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协议签订后,葛妻许夫双方离婚,该房产归葛妻所有,许夫无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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