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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142讲:离婚后共有的房产能拍卖分割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28
浏览量:396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离婚后共有的基础已经丧失,如果不分割房屋的话,对未使用房屋的一方不公平。实践中此类房产分割的方式最好是1、协商分割,双方之前有签订协议或之后达成协议如何分割,按协议履行即可2、竞价分割,没有协议的情况下,谁出价高就归谁,另一方按协商或评估价得补偿款,3、拍卖分割,拍卖后的价款优先清偿贷款,剩余款项按比例分割。张律师提醒:拍卖分割的情况下,法官的要求可能严格一些,比如可能要求离婚协议有分割约定,房屋贷款已还清否则要追加银行,被告一定要出庭发表意见等,否则不同意拍卖分割,具体不同法官处理不同。如下面这个案件,幸好房屋贷款已还清,虽然丈夫不同意拍卖房子,法院仍然支持了妻子拍卖分割房屋的诉求。

判决书节选:

    关于赖妻能否提起分割主张的问题,本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赖妻欧夫已经离婚,608房物权登记及离婚协议均明确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在双方离婚后已经不存在法定共有的基础,依法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取得608房相应产权权益。 本院支持赖妻分割房屋的主张。

    关于房屋的归属和分割方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七十六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本案中,房屋评估后,双方均不主张房屋归本方占有,如按评估价格判归任何一方所有,且由该占有方支付价款给对方,将增加了付款方的困难,显失公平,而司法拍卖,可以公平公开公正地实现房屋折现,对双方并无不利。 任何一方均可在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法院将608房拍卖,先申请人为申请执行人,对方则为被执行人,但申请人不得申请对对方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也不应申请限制对方的高消费行为和不应申请将对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果任何一方以不正当手段阻碍房屋拍卖折现的,应向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已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届时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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