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纠纷119讲:夫妻一方受赠公司股权,股权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28
浏览量:980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果受赠的股权指明赠与给夫妻一方个人,则该股权属于受赠人个人财产。但股权分红属于婚姻期间取得的收益,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这样认定。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争议焦点是案涉股权分红收益是否属于遗漏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否进行分割以及案涉股权分红款利息支付问题。 邱夫黄妻20201124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各自名下存款、房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婚前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各自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双方确认没有共同债权;黄妻同意赠与邱夫现金500万元,除上述房屋、银行存款及私人物品外,并无其他财产……”

    2020630,黄妻黄父签订《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约定黄父持有的上述公司29%股权以0元转让给黄妻;同年713,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变更后黄妻29%股权。 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于2020611日作出的号《赠与合同公证书》约定:黄父袁母作为赠与人、黄妻作为受赠人,黄父持有的北某公司80%的股权份额属于赠与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现两人自愿将其中的29%股权无偿赠与给黄妻,并指定为其个人财产,黄妻表示接受……”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赠与合同明确约定赠与给一方的除外;根据赠与合同明确约定,黄妻受赠的29%公司股权属于其个人财产,故案涉公司股权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案涉公司股权属于黄妻的个人财产,但是对于该股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分红等收益,系基于公司经营取得的利润收益,依法应认定为黄妻邱夫的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内容由张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静律师咨询。
张静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5好评数5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180-7880-3465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静
  • 执业律所: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96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80-7880-3465
  •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