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昆律师
李昆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损害赔偿 房产纠纷 建筑工程 婚姻家庭 继承 交通事故 医疗纠纷 债权债务 刑事案件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34-3305-8968

接听时间:06:00:00-23:3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东莞律师 > 南城区律师 > 李昆律师 > 律师文集

刑事诉讼申请回避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作者:李昆  更新时间 : 2024-04-22  浏览量:6

  一、刑事诉讼申请回避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申请回避的法律规定是《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二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二、申请回避由哪个决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总结如下:法院院长决定:审判人员、法院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检察院检察长决定:检察人员、检察院书记员、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侦查人员及由其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法院审委会决定院长回避。检察院检委会决定检察长或者侦查机关负责人回避。

刑事诉讼申请回避

  三、刑事诉讼回避的效力是什么

  找法网提醒您,回避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回避的人员须立即退出诉讼活动。法定的个人或组织不准许回避的,自行请求回避或被当事人中请回避的人员进行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在复议期间,诉讼行为的重新开始和继续进行一般不受影响。回避人员范围内的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之一却没有回避的,构成程序违法。鉴于刑事侦查工作的紧迫性和特殊性,为防止延误侦查,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以上内容由李昆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昆律师咨询。

李昆律师 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损害赔偿 房产纠纷 建筑工程 婚姻家庭 继承 交通事故 医疗纠纷 债权债务 刑事案件

手  机:134-3305-8968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6:00:00-23: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