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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作者:李昆  更新时间 : 2024-04-22  浏览量:10

  一、执行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执行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是:《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二、监视居住刑期满后能结束案件吗

  监视居住刑期满后不一定能结束案件。找法网提醒您,监视居住到期后会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执行监视居住

  三、监视居住人的义务有哪些

  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如下: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这里的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被监视居住人如果要会见他人,必须经过执行机关批准方能会见。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以上内容由李昆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昆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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