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亲办案例
一方公司出地,一方公司出资建房,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12
浏览量:523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要求合同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且建成的房屋一般用于对外销售,否则只能算是一般合同纠纷。如下面这个案件,广某公司与西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西某公司出地,广某公司出资合作建厂房,建成后按比例使用房屋。几十年后广某公司起诉西某公司,要求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诉讼中,双方都认为合同的性质应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合同性质应为无名合同,案由为合同纠纷。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涉案合同是否属于土地转让合同问题。 广某公司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法释[2005]5号为第二十四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涉案合同名义上为合作开发,实质上是西某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广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上述条款适用的前提条件为必须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约定,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要求当事人一方需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而且合作开发所得房地产一般是用于对外销售。 本案中,涉案合同无约定广某公司、西某公司可以对外销售所建物业,广某公司、西某公司亦均无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故涉案合同并非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广某公司不能适用上述条款认定涉案合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关于涉案合同的效力问题。 上述合同实际为合建房协议,由西某公司出地,广某公司出资兴建,上述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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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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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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